(2013)芝民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丕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张丕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298号原告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辛庄街1号。法定代表人盛乐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佳平、王成礼,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丕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丕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仁桥人民陪审员 夏德家人民陪审员 夏德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