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银梅、含山县中医医院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银梅,含山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王银梅,女,汉族,1953年2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小凤。系王银梅儿媳。申请人:含山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金文超,院长。委托代理人:宫为祥。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银梅、含山县中医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银梅、含山县中医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21日经含山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含山县中医医院)补偿甲方(王银梅)后期治疗费58000元;二、甲、乙双方签字后协议即生效,乙方一次性付清补偿费用,再无其他费用纠缠;三、本协议属终结协议,双方均不得反悔。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银梅、含山县中医医院于2014年2月2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仲昌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