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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曲阜特霓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曲阜特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执行人曲阜特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3)曲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艳审判员 陈名君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令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