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成木,邹平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贵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宋贵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