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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成木,邹平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贵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宋贵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