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月洲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王月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300-1号申请人刘伟。委托代理人李新伟,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月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月洲名下的位于日照市正阳路日照街道兴安社区居委迎宾生活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20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月洲��下的位于日照市正阳路日照街道兴安社区居委迎宾生活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赠与、变卖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文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