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湾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唐成付申请执行鲜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付,鲜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湾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唐成付,男,汉族。被执行人鲜秀兰,女,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2)乐民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鲜秀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鲜秀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鲜秀兰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鲜秀兰的财产(以1206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子奎审 判 员 夏建强代理审判员 李治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