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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王 某 某 与 刘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易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易县。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术学陪审员  张小兵陪审员  赵岫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