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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4年2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6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钟兴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小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