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刑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罪犯周伟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伟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执字第00339号罪犯周伟刚,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5日作出(2006)宝刑一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1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周伟刚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伟刚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4个。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周伟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伟刚确有悔改表现,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周伟刚的减刑建议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罪犯周伟刚积极主动向人民法院交纳所判全部罚金,依法可对其减刑幅度从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伟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至2014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