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演文,张天义,十堰拓金工贸有限公司,沈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陈演文,退休职工。被告张天义。被告十堰拓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天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胜强,职业不详。原告陈演文诉被告张天义、十堰拓金工贸有限公司、沈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演文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演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演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1230元,共计2005元,由原告陈演文负担。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开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