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贺成旺与广西海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成旺,广西海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德海,蓝霞,郭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贺成旺。被执行人广西海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安园东路金属市场C1号。法定代表人郭德海被执行人广西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709号。法定代表人梁广联被执行人郭德海。被执行人蓝霞。被执行人郭文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6号塞纳维拉花园E9号楼2单元303A号系被执行人郭文敏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仙葫大道中25号长岛800里香江3号楼1单元1-803号房系被执行人郭德海名下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文敏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6号塞纳维拉花园E9号楼2单元303A号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郭德海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仙葫大道中25号长岛800里香江3号楼1单元1-803号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