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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洲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肖桂华与周相成、周建成相邻通行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华,周相成,周建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洲民初字第17号原告肖桂华,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农,住安福县。委托代理人肖武军,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相成,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工,住安福县。被告周建成,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工,住安福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立成(被告周相成的弟弟、被告周建成的哥哥),男,务工,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华与被告周相成、周建成相邻通行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桂华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桂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桂华负担。审判员  颜建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相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