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城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永玺与臧洪运、杨关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玺,臧洪运,杨关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225号原告王永玺。被告臧洪运。被告杨关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玺与被告臧洪运、杨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