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中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海山,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79号裁决及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海山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海山名下已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杨海山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79号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姿玲审判员 胡 猛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