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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三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2013)常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道庭,尹德树,谢妩媚,常德市鼎城芷安居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三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道庭,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肖骥,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德树(又名尹长清),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妩媚,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尹德树之妻。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锋,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芷安居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克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纯云,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道庭、尹德树、谢妩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刘道庭、尹德树、谢妩媚又均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道庭、尹德树、谢妩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道庭、尹德树、谢妩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063.2元,减半收取15531.6元,由上诉人刘道庭负担13868.1元,上诉人尹德树、谢妩媚共同负担1663.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钦华审 判 员  刘松林审 判 员  朱晨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