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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东丰县粮食局与东丰县佳发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粮食局,东丰县佳发粮油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东丰县粮食局。负责人霍明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吉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丰县佳发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粮食局与被告东丰县佳发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丰县粮食局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丰县佳发粮油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粮食局撤回对被告东丰县佳发粮油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曹 信审 判 员  潘显波代理审判员  鄂义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曼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