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民初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解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解某,女,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红雨,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