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丹民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仙与董升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206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文元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