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桦民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兴财、魏立刚、王贵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孙兴财,魏立钢,王贵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晓明。委托代理人:裴彦奇。委托代理人:李长福。被执行人:孙兴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立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贵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兴财、魏立刚、王贵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4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申请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玉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