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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代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中伟审 判 员  杨晓武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仕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