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代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中伟审 判 员 杨晓武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仕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