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苏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军,山东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曲剑,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苏军。被执行人:山东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73394-4,住所地:钢城区颜庄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成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曲剑,身份证号码:370981197609263218.被执行人:李杰,身份证号码:370919197102061838.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2)钢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运公司)、曲剑、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德运公司重型卧式机床一台(生产单位:青海重型机床公司,型号C61250×12163,出厂编号:2010-002,生产日期:2011年8月,电气控制柜型号C61250×12163,编号100602,生产日期2010年6月)。经本院委托,2013年12月3日,山东恒信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鲁恒价评字(2013)第L025号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认定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德运公司重型卧式机床一台价值为2219200.00元。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信诚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机床进行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皆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苏军意见,其同意用第二次流拍价格1780000元接收该机床及电气控制柜,以折抵本案债务16961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卧式机床一台(生产单位:青海重型机床公司,型号C61250×12163,出厂编号:2010-002,生产日期:2011年8月,电气控制柜型号C61250×12163,编号100602,生产日期2010年6月)作价178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苏军抵偿其1696121元债务。上述重型卧式机床一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苏军(身份证号码:371202197001247735)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