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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卢森文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森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刑执字第110号罪犯卢森文,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了(2009)西刑初字第197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森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西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森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森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卢森文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森文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卢森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森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喻 莉代理审判员  杜江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