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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白正燕申请执行陈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正燕,陈昌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白正��(又名白正艳)。被执行人陈昌连。本院(2013)仁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674号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白正燕借款2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正燕在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正燕于2014年2月25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不需要人民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仁执字第5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华代理审判员  彭 飞代理审判员  刘文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代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