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白正燕申请执行陈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正燕,陈昌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白正��(又名白正艳)。被执行人陈昌连。本院(2013)仁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674号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白正燕借款2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正燕在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正燕于2014年2月25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不需要人民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仁执字第5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华代理审判员 彭 飞代理审判员 刘文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代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