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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承揽合同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4号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法定代表人景崇友,董事长。被告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曲沃县高显镇太子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晓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银行存款792891元。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银行存款79289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