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烈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孟春艳与杨新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春艳,杨新宇,王祥龙,化梦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烈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孟春艳,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新宇,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祥龙,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化梦云,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孟春艳与被告杨新宇、王祥龙、化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孟春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月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