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商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巨仁、巨同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仁,巨同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303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龙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俊,该公司职工。被告巨仁。被告巨同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巨仁、巨同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巨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首先确定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中止诉讼申请书,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巨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首先应当确定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现未能确定被告巨仁的法定代理人,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