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一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一初字第00303号原告梁某,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