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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一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一初字第00303号原告梁某,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