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项有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07号申请人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南洋。法定代表人项有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贤成,该司员工。申请人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广东惠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开户账号为44×××64,票据号码为103×××9624,票面金额为62592元,开票日期为2013年7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9日,收款人名称为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共1100元,由申请人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谷宜审判员 刘燕明审判员 屈卫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