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三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牟县狼城岗镇曹寨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国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牟县狼城岗镇曹寨村民委员会,李国强,张志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牟县狼城岗镇曹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国利,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新永,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强,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张志新,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牟县狼城岗镇曹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寨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曹寨村委会于2014年2月25日向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李国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曹寨村委会撤回对李国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曹寨村委会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中牟县狼城岗镇曹寨村民委员会撤回对李国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牟县狼城岗镇曹寨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华伟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