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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涛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柳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海中法执字第26号被执行人王涛,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柳冠美,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琼山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本院(2012)海中法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涛、柳冠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王涛人民币20万元,柳冠美人民币70万元。2013年12月11日、2014年2月12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柳冠美、王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在执行标的范围内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人民币20万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涛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二、在人民币70万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冠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姿玲审判员  胡 猛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欣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