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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99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青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