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肖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肖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冷某某,女,1958年出生,汉族。被告肖某某,男,1927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冷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