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国生,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男。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国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9月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三名子女,长女秦某甲,现年26岁、次女秦某乙,现年23岁、长子秦某丙,现年22岁。近年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于2013年11月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二道坡村乡约地土房5间,砖瓦结构门房5间;有债权刘某欠50000元,均不要求在本案处理,原、被告无债务及存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9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女秦某甲,现年26岁;次女秦某乙,现年23岁;长子秦某丙,现年22岁,三名子女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打,原告曾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原、被告于2013年11月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二道坡村乡约地土房5间,砖瓦结构门房5间;原、被告婚后有债权刘某欠50000元。原告在诉讼中放弃在本案中对共同财产及债权进行分割的请求,表示另案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打,原告曾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在诉讼中放弃在本案中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要求另案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