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杜善强与解荣华、霍亚飞、冯继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善强,解荣华,霍亚飞,冯继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神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杜善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乔宏亮,男,神木县神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解荣华,男,,汉族,农民。被告霍亚飞,男,汉族。被告冯继奎,男,汉族。原告杜善强诉被告解荣华、霍亚飞、冯继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善强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宏亮,被告解荣华、霍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继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3日,被告解荣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霍亚飞、冯继奎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三被告打下的亲笔签名及捺印借据为证。此后,被告解荣华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2年11月3日,之后对10万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偿还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照2.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合理的交通支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借据一支,用以证明借款人解荣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霍亚飞、冯继奎担保的事实。被告解荣华辩称:借款属实,无异议。被告霍亚飞辩称:担保属实,愿意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被告解荣华、霍亚飞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冯继奎未进行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进行质证。被告解荣华、霍亚飞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借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故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4月3日,被告解荣华由被告霍亚飞、冯继奎担保向原告杜善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后,被告解荣华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2年11月3日,之后再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本院,在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按照2.4%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杜善强与被告解荣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本院应予保护。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解荣华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借款月利率按照2.4%计算,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至3年)年利率为6.65%,则该期间月利率的四倍为6.65%÷12×4=2.22%,可见原告诉讼中对利息的主张,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之规定,依法对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被告霍亚飞、冯继奎在被告解荣华出具给原告的借款借据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捺印,可见其担保意愿明确,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霍亚飞、冯继奎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霍亚飞、解荣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解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杜善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霍亚飞、冯继奎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杜善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解荣华负担,被告霍亚飞、冯继奎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