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执行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郑家旺与福州荣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旺,福州荣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榕执行字第117号原执行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郑家旺,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吴斌,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荣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马路(现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董航,该公司执行董事。郑家旺申请执行福州荣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榕仲裁字第2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如下:1、被申请人立即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交付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房屋。3、被申请人于交房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被执行人提供的资料交付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开具购房发票、购房证明书等相关办证材料,协助申请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4、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其实际交房为止(按申请人已付购房款1073600元人民币(下同)的日万分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暂计至申请执行之日,违约金为24370元,实际应计至交房日止)。5、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2095元,处理费1000元。本院于2014年2月立案执行。经查,在仲裁受理过程中,申请人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福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财产保全申请转交晋安区人民法院办理,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晋民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查控了被执行人福州荣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另查明,晋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多个以福州荣恩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1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家旺申请执行福州荣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3)榕仲裁字第229号裁决书]指定由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池奇波执行员 吴雪玲执行员 林 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