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德玉与徐惠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玉,徐惠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张德玉。被告:徐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玉诉被告徐惠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玉于2014年2月25日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惠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晓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