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曾某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曾某甲,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文捍忠,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曾某乙,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原告曾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曾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