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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一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继德与苗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德,苗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306号原告:周继德,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告:苗忠伟,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继德与被告苗忠伟买卖纠纷一案,���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继德,被告苗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继德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2012年4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果树苗计14000元,结账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7000元,剩余款项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7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苗忠伟辩称:在原告处购买果树苗是事实,但原告卖给被告的部分果树苗与约定的品种不一致,且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剪了被告的桃码子,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应给予赔偿,否则,被告不会偿还原告欠款。另外,在今年年前,原告已同意由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了事,后原告反悔。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4200元的果树苗,被告为原告书写了14000元的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半月内偿还,如逾期不还,苗子属于原告。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7000元,剩余欠款7000元,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树苗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因被告未提起反诉及具体的请求,本院不宜一并审理,被告可另行起诉。被告称原告同意以1000元解决纠纷,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忠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继德人民币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苗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