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孟凡臣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凡臣,刘恒玉,褚衍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保字第56号申请人孟凡臣,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恒玉,男,37岁,汉族。被申请人褚衍超,系鲁D16R**号小型轿车车主。申请人孟凡臣与被申请人刘恒玉、褚衍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恒玉驾驶的、车主为被申请人褚衍超的鲁D16R**号小型轿车一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恒玉驾驶的、车主为被申请人褚衍超的鲁D16R**号小型轿车一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