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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易某甲、易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易某甲,易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易某某,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湘潭县凤凰实验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无固定职业,系原告易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成超,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甲,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喻刚,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岳塘区环卫所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易某甲、易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湘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