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代×等与刘×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1,代×,刘×,戴×2,戴×3,戴×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2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1,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2,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3,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富聪,北京市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戴×4,女,1955年1月26日出生。上诉人戴×1、代×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戴×1、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1、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1、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八元,由刘×、戴×2、戴×3负担三百八十九元(已交纳);由代×、戴×1、戴×4负担三百八十九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九元,由代×、戴×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红代理审判员 时 玲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