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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民初字第0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彭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彭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0798号原告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吴小红,总经理。被告彭茹,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春国审 判 员  王海忠人民陪审员  田晓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