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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蒋某诉唐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萍,唐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蒋萍,女,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XX号。委托代理人吴强,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惠生,男,汉族,1946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萍诉被告唐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蒋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萍负担。审 判 长  王炳通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陈锦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