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何奎申请执行陈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奎,陈怡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何奎。被执行人:陈怡汎。本院在执行何奎申请执行陈怡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