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诉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武崇东与叶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案件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崇东,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诉保字第0013号申请人武崇东,男,44岁,居民。被申请人叶海,男,41岁,居民。申请人武崇东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叶海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叶海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瑞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