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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诉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武崇东与叶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案件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崇东,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诉保字第0013号申请人武崇东,男,44岁,居民。被申请人叶海,男,41岁,居民。申请人武崇东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叶海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叶海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瑞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