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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石老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老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刑执字第96号罪犯石老九,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了(2007)海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老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8月日23作出(2010)西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老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2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老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石老九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老九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石老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老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喻 莉代理审判员  杜江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