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西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西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宏,董事长。被告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2014年1月6日受理的原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7月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来我院预交诉讼费,在规定的期限原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应按规定期限来本院预交诉讼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来本院预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晓光审判员 车全文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支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