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涛与被告王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涛,王淑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胡涛,男,被告王淑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1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