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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涛与被告王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涛,王淑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胡涛,男,被告王淑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1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