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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县民初字第83号原告谷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忠,男,大仓盖镇司法所,干部。被告张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虎平,男,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恩君审 判 员  赵海滨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