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县民初字第83号原告谷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忠,男,大仓盖镇司法所,干部。被告张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虎平,男,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恩君审 判 员 赵海滨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