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小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某某,孙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小字第00027号原告鲍某某委托代理人孙世强被告孙某某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桂玲被告孙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某某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鲍某某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更多数据: